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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就医、养老等84项服务!福建印发新版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2024-02-21 19:09:27 作者: 来源:福建省发改委

近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印发了《福建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福建标准2023》)。

《福建标准2023》主要调整内容

对照《国家标准2023》,对《福建标准2021》进行了修订,在保持总体结构一致的基础上,对部分服务项目进行了“增”“提”“调”等,涉及调整服务事项共计51项。在幼有所育部分新增了“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受灾人员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5个服务项目提高了服务标准。“孕妇免费产前筛查诊断”“特殊群体集中供养”2个项目扩大服务对象。“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等3个项目整合到其他相关服务或按现有文件执行,不列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完善“孕产妇健康服务”“生育保险”等38项服务项目的表述。“收看广播”“收看电视”2项服务增加牵头单位。

《福建标准2023》包含了9个方面、22大类、84个服务项目,本文已经为大家提炼了部分项目要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2次孕中期健康检查、2次孕晚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

为准备怀孕的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免费增补叶酸。

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

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妇女进行免费产前筛查诊断。

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生育保险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儿童健康服务

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免费健康检查;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

我省各级各类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住院分娩出生的新生儿提供免费的4种代谢性疾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

3.儿童关爱服务

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服务标准:2023年7月1日起,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2100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每人每月17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按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2024年至2027年,每年7月1日起,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与上一年度我省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同幅度增长。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发放学前政府助学金。服务标准:分两档予以资助,一档对象: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幼儿、孤儿或残疾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二档对象: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

5.义务教育服务

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750元,初中950元;公办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400元;不足100人的公办小学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100-199人的公办小学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不足300人的公办初中按3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每生每年9500元。

对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发放生活补助。服务标准:对四类对象的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的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服务标准: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分两档予以资助,一档对象:原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资助3000元。二档对象: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1700元。

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服务标准:每生每年补助1600元。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对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补助。

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服务标准: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按专业类别确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包含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从4200元至7000元;省属以外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2100元,涉农专业每生每学年2400元,其它特殊专业,艺术院校全日制艺术类专业学生、医药卫生院校全日制医学卫生类专业学生、技工学校高级技工专业学生,每生每学年分别为3600元、3000元、3200元。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2021年12月起,我省12333热线整体并入12345热线,提供7*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

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

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11.医疗保险服务

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属低保户家庭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服务标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扶助标准为49-59岁的每人每月750元,6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850元。属低保家庭的,49-59岁的每人每月1040元,6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14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补助620元、490元、360元。

五、老有所养

13.养老助老服务

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和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14.养老保险服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服务

公租房保障: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16.住房改造服务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危房的修缮加固、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

七、弱有所扶

17.社会救助服务

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受灾人员救助按照《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1)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少于100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予以过渡生活补助;3个月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再发放3个月。(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3)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对房屋损毁需要重建的,省级及以上财政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人员补助5万元/户,对一般重建户补助4万元/户,市县级财政适当予以安排配套资金;对房屋受损需要修缮的,省级财政按照2000元/户予以补助。

18.公共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19.扶残助残服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补贴标准现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7元,生活困难和非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级护理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128元/115元、二级护理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107元/85元,同时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不低于省定低保最低标准的25%、30%、25%制定动态调整机制。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从学前至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每生每年9500元;特殊教育学校(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每生每年4000元(寄午生减半);免费教科书资金按每生每年120元提供。

八、优军服务保障

20.优军优抚服务

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退役军人安置: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对有就业需求的退役军人,提供专场招聘服务,组织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组织其中有创业意愿的,开展创业培训。

特殊群体集中供养: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九、文体服务保障

21.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周开放时间(省级馆不少于64小时、地级馆不少于60小时、县级馆不少于56小时,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不少于40小时),文化馆(站)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公共美术馆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8小时;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每个行政村每年安排农村广播运行维护费不低于2000元。

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组织中小学生每年观看3—5部优秀电影,每生每年补助不少于10元,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线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一村一月一场电影,每场补助不少于200元。

22.公共体育服务

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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