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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2025-12-29 07:50:15  来源:福建日报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修订后的《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2014年10月14日中共福建省委批准 2014年10月14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 2025年10月24日中共福建省委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5年11月6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条例》规定的原则。

第四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关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地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格实施“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限额管理,“三公”经费预算额度仅限当年使用。

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强化日常纠偏、防范风险,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各类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六条 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党政机关应当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总量规模及占财政支出比重,按照规定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工作,全面反映机关运行成本。健全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评估制度,构建机关运行成本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推动将机关运行成本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 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第八条 党政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党政机关应当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制单位支出预算,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和超资金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严格落实无预算不采购要求,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政府采购资金未落实的,一律不得进行政府采购。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综合考虑货物或者服务的全生命周期成本,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款项、账号、付款条件等及时办理支付、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

第九条 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加强政府投资决策前期论证、组织实施、资金统筹、监督管理、建设运营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着力防范和遏制低效无效投资。

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加强用地、用海、用能、资金等要素保障,严防项目“烂尾”。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稳慎分类整改,防止“一刀切”、“扩大化”,避免滋生新的形式主义和闲置浪费。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第十一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差旅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照住宿费标准限额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全省每年出国培训团组实行总量控制,组织人事、外专、外事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从严制定年度出国培训项目计划。出国培训团组不得擅自更改既定教学方案和行程安排。每个团组回国后应当撰写总结报告,报上级主管机关;每个学员应当撰写培训情况报告,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三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团组回国后20天内应当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调研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

不得在接待费和其他经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应当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九条 创新公务接待方式,推广在机关食堂等定点场所自行扫码付费的“公务餐”,坚决杜绝违规吃喝。

赴乡村振兴重点县及欠发达老区苏区县开展公务活动的,提倡主动不接受接待工作餐安排。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有效降低经营服务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用车、住宿、用餐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一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和实行符合规定的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从严配备各类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备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领导干部兼任多个领导职位的,不得重复配备专车。按照规定需要收回专车的,应当将原配备使用的专车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加强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新购置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得低于我省相关规定要求的配备比例。鼓励公务租赁用车使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因机构撤并等原因上交的公务车辆,能够继续使用的,应当优先通过“公物仓”平台进行调拨使用;不适合继续使用的,鼓励进行拍卖处置,提高处置效益。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悬挂公务用车专用号牌段号牌,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对公务用车实行动态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接入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加装北斗卫星定位车载终端。除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外,应当通过系统统筹调度使用。

严禁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服务对象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严格规范租车管理,原则上应当依据任务单元执行时间确定租车期限,不得长期固定租用。确因工作需要或者情况特殊需要长期租用的,应当经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相增加公务用车,租赁车辆配置不得高于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纳入公务用车统一管理。租车经费不得超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定的节支标准。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严禁会议以各种名义安排公款宴请、公款旅游、公款消费娱乐、公款发放纪念品。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房间不得额外分发水果、香烟及洗漱用品等;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省直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人数不超过200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天。积极推广使用福建省数字会务云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全省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

第三十条 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严禁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控股公司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

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资源,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严禁购置奢华物资设备。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项目,一律不得举办,不得安排财政经费。参与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应当节俭办事,杜绝浪费,不得举债搞创建。

大幅减少达标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具体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技术业务用房的维修、调配、处置等参照办公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技术业务用房设置以中央有关文件、省委和省政府文件、项目批复为依据,没有文件依据的,原则上不得设置。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经适修性评估并报批后,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坚持简洁适用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超标准装修。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统一监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总面积上限,挂职、借调、聘用等人员不予核定。所属单位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按照机关标准核定总面积。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应当在6个月内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闲置办公用房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或者协议转让、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用作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日常监测报告、危险鉴定排查等管理制度。占有、使用属于国有资产房屋的党政机关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上一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审批,其他党政负责同志报本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审批;部门其他负责同志报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在办理退休或者调离手续后1个月内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超标办公用房整改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无法通过调换或者合用方式整改的,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工程改造方案应当简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办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隔断封死,不得通过不合理扩大走廊宽度等方式造成新的浪费,也不得将大间分隔成若干小间但所有房间仍由领导干部个人专用。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能源、水的消费计量、统计、通报制度。严格按照规范配备计量器具,实行能源和水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建设节约型机关、节水型单位。

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三十九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推行双控与分类定额相结合的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鼓励和支持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加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杜绝餐饮浪费。倡导绿色食堂建设。

第四十一条 健全完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优化资产配置和使用,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优先调剂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对未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等情况从严配置。

加强办公设备运行管理,减少待机能耗。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

第四十二条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严格落实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合理优化归并服务窗口,科学配置设施设备,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 健全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务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撑力量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四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注重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学课程。

第十章 监督追责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加大对典型问题的通报力度。督促检查可以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等相结合,督促检查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以及绩效考评等参考依据。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跟踪督查、投诉受理,推动各级机关严格贯彻落实《条例》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应当进行效能问责的,依照《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效能问责。

第四十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发布的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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